消弭语言暴力的沟通法则

【作者:庄信德会思想的芦苇 2002.11.10


当立委们质疑法官黄程晖以「相忍为国」、「族群合谐」等政治意味浓厚的词句,作为司法判决的适切性时,或许就社群融合的角度来看,冲突的消弭确实是一件好事,但是放入司法的审判脉络来理解,却显出其语言义理错置的荒谬。如何才能使族群间的互动达致融合?

其所赖的基础并不是越过司法公正的道德劝说,而应当是在族群间建立共识、达成协议的理性语言。藉着语言约定俗成的理性共识,不同立场的社群间沟通得以进行,冲突取得消解的可能。然而,语言一旦沦于寻找攻讦毁谤的工具,不但失却了其理性沟通的基础,甚至不见任何基本的诚意。

力倡「沟通理论」作为社会群体间理性沟通基础的思想家哈伯玛斯指出:当人开始说话,企图与别人进行成功的沟通时,他必须预设,且满足下述四个基本的要求:1、可理解性;2、真理性;3、真诚性;4、适切性。如果我们将这个理性沟通的要求作为上述司法事件的判断准则,那么我们一方面看见谢启大、冯沪祥在毁谤曾文惠案件中,失却理性沟通的诚意;另一方面,法官则是因漠视此毁谤案件,在语言上罔顾毁谤语言的暴力实况,甚至是自己离开司法语言的沟通前提,而误用政治语言,因而使得判决失去了司法语言的沟通理性。

今天即便是在基督信仰的群体内,也常见证语言暴力对教会的伤害。一旦教会内部意见出现歧异、肢体受到委屈,凡事「以和为贵」的廉价和平心态就出现,问题的实况往往在顾全大局的大帽子下,被掩盖下去。

究竟如何使不同的族群间得以共融?基础并不是越过对语言真伪的判断。耶稣说:「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,也必怎样被论断;你们用甚么量器量给人,也必用甚么量器量给你们。」(太七2)一个恒定对等的判断原则,才是语言真伪得以判断的基础,而不是漠视司法语言逻辑的廉价道德劝说。


上一则下一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