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弭語言暴力的溝通法則

【作者:莊信德會思想的蘆葦 2002.11.10


當立委們質疑法官黃程暉以「相忍為國」、「族群合諧」等政治意味濃厚的詞句,作為司法判決的適切性時,或許就社群融合的角度來看,衝突的消弭確實是一件好事,但是放入司法的審判脈絡來理解,卻顯出其語言義理錯置的荒謬。如何才能使族群間的互動達致融合?

其所賴的基礎並不是越過司法公正的道德勸說,而應當是在族群間建立共識、達成協議的理性語言。藉著語言約定俗成的理性共識,不同立場的社群間溝通得以進行,衝突取得消解的可能。然而,語言一旦淪於尋找攻訐毀謗的工具,不但失卻了其理性溝通的基礎,甚至不見任何基本的誠意。

力倡「溝通理論」作為社會群體間理性溝通基礎的思想家哈伯瑪斯指出:當人開始說話,企圖與別人進行成功的溝通時,他必須預設,且滿足下述四個基本的要求:1、可理解性;2、真理性;3、真誠性;4、適切性。如果我們將這個理性溝通的要求作為上述司法事件的判斷準則,那麼我們一方面看見謝啟大、馮滬祥在毀謗曾文惠案件中,失卻理性溝通的誠意;另一方面,法官則是因漠視此毀謗案件,在語言上罔顧毀謗語言的暴力實況,甚至是自己離開司法語言的溝通前提,而誤用政治語言,因而使得判決失去了司法語言的溝通理性。

今天即便是在基督信仰的群體內,也常見證語言暴力對教會的傷害。一旦教會內部意見出現歧異、肢體受到委屈,凡事「以和為貴」的廉價和平心態就出現,問題的實況往往在顧全大局的大帽子下,被掩蓋下去。

究竟如何使不同的族群間得以共融?基礎並不是越過對語言真偽的判斷。耶穌說:「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,也必怎樣被論斷;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,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。」(太七2)一個恆定對等的判斷原則,才是語言真偽得以判斷的基礎,而不是漠視司法語言邏輯的廉價道德勸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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